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涌口村工业区石龙北路**一横路**(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F94L7D。
法定代表人:唐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工业区**之五(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40563P。
法定代表人:陈秋娜。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与被申请人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16860.4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存款11686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