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与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1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涌口村工业区石龙北路西区一横路14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F94L7D。
法定代表人:唐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工业区8号之五(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40563P。
法定代表人:陈秋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伟健,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与反诉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撤回起诉;
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04.3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