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工业区**之五(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40563P。

法定代表人:陈秋娜。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涌口村工业区石龙北路**一横路**(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F94L7D。

法定代表人:唐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裕峰模具制造厂(以下简称“裕峰制造厂”)与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锐赛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741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依法额度冻结了珀锐赛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公益大道支行的账号36×××67、中国银行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营业部的账号66×××65的银行存款共计116860.4元。现珀锐赛斯公司以上述工商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已超过116860.4元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珀锐赛斯公司提交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该账户可用余额已超过116860.4元,继续冻结上述中国银行的账户已无必要,故珀锐赛斯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中国银行的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珀锐赛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66×××65银行存款35645.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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