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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1706号
原告:广州某1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杭州某2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广州某1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2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某1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1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1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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