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新屋村委新屋288号。
法定代表人:陆**。
被告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2号B座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常州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