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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某某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新屋村委新屋288号。 法定代表人:陆**。 被告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人民西路2号B座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常州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龙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