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3民初2445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文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理工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钟薇
人民陪审员任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