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10378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331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资6409.96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308.86元,共计13057.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6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13057.16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6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3316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10378号之二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331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工资6409.96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308.86元,共计13057.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6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13057.16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6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3316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