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执2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宗和。
委托代理人周建光,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系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原法定代表人冉启嘉。
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5457.4元及利息21298.76元,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52元,执行费40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冻结了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卡,因卡上存款太少,经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沟通,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需扣划,故本院未进行扣划;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委托了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情况及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的信息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陈韬高消费的惩戒。本案经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沟通,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文科
审判员 李文胜
审判员 孙大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