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科技园区硬件一区1-2-02房。
法定代表人:郭强。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大科技园4-101。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大科技园4-101。
法定代表人:王敦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凯,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魏伟,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市方正工程有限公司、王凯、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42827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遥
审判员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