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4731573X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86721952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629260.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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