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雄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F5KXXW。
法定代表人:李定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雄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账号为4300153006105000067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8833元,并提交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金额11088833元的担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账号为4300153006105000067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8833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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