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伴枫桥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乡伴枫桥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522执31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4号生,汉族。
被执行人:乡伴枫桥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2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乡伴枫桥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乡伴枫桥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账号:411528010150033001开户行:中原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管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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