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27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终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825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225元,合计59072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7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