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乡伴枫桥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晶,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芳,董事长。
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1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二、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00万元并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向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及以该5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及以该5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由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8月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825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8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