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历下某某钢架管租赁站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405号

申请人:济南历下***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DR4FB8J。

经营者:郝传国,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1BPR5T81。

代表人:石伟。

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719P1L。

法定代表人:庞人源。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申请人:郭秀梅,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申请人:刘爽,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申请人济南历下***钢架管租赁站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45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郭秀梅、刘爽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