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财保27号
申请人:***,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8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719P1L。
法定代表人:崔正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700万元。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700万元,期限为二年,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