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垦利区垦利街道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1MA3FM1WG3P。
经营者:马文涛,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89号绿岛苏园会所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TRALL9G。
法定代表人:栾冠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8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719P1L。
法定代表人:庞人源,董事长。
垦利区垦利街道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鲁0505诉前调21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3799.19元,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505诉前调213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垦利区垦利街道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