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678号
原告: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时代花园2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兰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杜垒安,经理。
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8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崔正平,经理。
原告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闰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