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5295号
原告郑州南方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北斗产业园C28-3栋。
法定代表人缪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林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皓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南方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皓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南方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州南方测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