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146号之一

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负责人:王治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

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公司”)与被告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立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方桓公司支付租赁费788179.3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付清租赁费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以上LPR计算);暂计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3月16日为止合计33345.77元,共计821525.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方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方桓公司在其承包的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方家坡二期安置房项目主体结构工程项目时,向立诚公司分包专业爬架业务,2019年5月5日,立诚公司与方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期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2020年11月11日,双方进行结算,方桓公司应向立诚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518179.33元,方桓公司向立诚甘肃支付1730000元,尚欠788179.33元未付。立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立诚公司与方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SHFH-LZFJP-ZL-003),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通用条款,在合同第二部分第22.2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照第(1)种方式解决。(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3)无其他约定。同时在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22.2条约定: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双方一致同意将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按以下方式处理解决。(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条并未明确指明选择哪种方式,故应根据合同第二部分22.2条的约定,本院认为立诚公司与方桓公司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该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立诚公司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8元,退回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