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大雁滩483号。
负责人:王治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5幢1楼105-5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阳。
上诉人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1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