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坤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财保127号
申请人镇江坤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27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镇江坤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该次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坤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晓青
法官助理王霞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