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2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坤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苏1191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本院冻结的位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天山支行公司(帐号为03×××23)账户内已汇入48万元,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32×××89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32×××89银行账户的冻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为32×××89账户内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宁
法官助理 王霞
书 记 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