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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146号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艳萍
法官助理孙宁 书记员江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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