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627号
申请人:无锡王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92561636P。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222416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18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王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798号。申请人无锡王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王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王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