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4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安装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7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机电安装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机电安装公司欠付***工程款,***可抵销。***提供的《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内部承包经营分析汇总表》(以下简称《经营分析汇总表》)的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汇总表完整记载了***前期所承包的12个项目,表格中结算价、工程成本等价格,尚欠的工程款十分精确,故《经营分析汇总表》是对***施工工程的各项成本及双方各自应得的结算表,并非所谓摸排。该表格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结算的证据效力。2.***已向江阴A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应在本案中扣除。3.***已按约定将所有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转至机电安装公司,且机电安装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远大于莱士项目中***应付给机电安装公司的款项,两款项标的、种类相同,***享有法律规定的抵销权。二、一审程序不当。1.***于一审中对机电安装公司当庭提供证据和变更的诉讼请求需要答辩期,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2.本案案情复杂,对诉讼标的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机电安装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机电安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支付机电安装公司莱士血制品项目欠款7,338,889.35元;2.***支付以7,338,889.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以机电安装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身份前后一共内部承包了机电安装公司承接的十三个项目工程,分别为:1.一生化冻干项目;2.希望大厦项目;3.***林项目;4.一生化水针项目;5.开发层项目;6.浦东南路站项目;7.八号线项目;8.静安制药项目;9.启东***项目;10.第一生化项目;11.地铁七号线项目;12.恒瑞制药项目;13.上海莱士新建项目。 其中: (一)2008年11月17日,***以机电安装公司第八分公司经理身份与机电安装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胞兄)**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公司内部利润定率包干上交实施守则签订本合同”[2006年6月8日,机电安装公司与***签订一份《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内部利润定率包干上交实施守则》,约定:“二、承包形式:1.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额部分全部由承包方处分。2.上交利润比率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难易、效益的测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1)由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定额上交比率原则上低于历年同类项目效益平均值。(2)由分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定额上交比率按下列标准分段计交(含税):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9%;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7.5%;5,000万元以上7%。(3)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1‰计提上交公司四证执行费用,确保公司的资质与各项认证,取证工作的正常运行。3.跨年度项目,当年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上交,竣工后结算。……七、资金及其使用:1.发包方给予承包方一定的启动资金。2.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及时收取工程款,并汇入发包方账户,发包方为承包方设置专项账页,原则上专项专用。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工程款后,扣除下列款额,其余的均由承包方全权使用,遇特殊情况,发包方有权临时处理。(1)按4.27%上交税金。(2)按8%工资保证金(归承包方年终发工资)。(3)按实际情况定比例收回启动资金。(4)按10-20%预交承包上交金。(5)按5%扣除安质保证金(无事故,项目结算归承包方)。4.承包方资金有余,由发包方协调使用,使用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反之亦同。……九、其它:……6.承包方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收款,仍有原承包方负责收清,发包方应积极协助。承包方应在近期作出收款计划,交发包方,对未能按计划收回的钱款,发包方在年终兑现经济时酌情抵扣”]。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海轨道交通地铁七号线机电安装五标段;承包内容:安装工程;工程造价86,724,661元;承包指标:1-1.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19%(不含税)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额部分全部由***处分;1-2.***自行接洽的项目按守则二-2-(2)执行。2.跨年度项目,当年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提上交,竣工后结算;资金及使用:机电安装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下列款额,其余的均由***全权使用,遇特殊情况,机电安装公司有权临时处理(1)按4.27%上缴税金。(2)按8%工资保证金(归***年终发工资)。(3)按情况定比例收回启动资金。(4)按10%预交承包上交金。(5)按5%扣除安质保证金(无事故,项目结算归***)。合同又约定:***资金有余,机电安装公司协调使用,应征得***同意,并由使用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反之亦同;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机械设备、财务与票据、其它等均按细则执行”。 2011年7月20日,***作为机电安装公司经办人与建设单位上海B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决算总造价为95,458,685元(上报决算造价95,582,143元)。 (二)2011年12月23日,机电安装公司、***形成一份《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内部承包项目经营分析汇总表》,以表格形式记载: 1.一生化冻干项目结算价:7,986,273.70元,工程成本部分:5,409,560.36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7,986.27元、上交费率23%、公司费用1,836,842.95元),计算结果:731,884.12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2.希望大厦项目结算价:4,244,284.83元,工程成本部分:3,252,086.33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4,244.28元、上交费率9%、公司费用381,985.63元),计算结果:605,968.59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3.***林项目结算价:444,573元,工程成本部分:332,287.50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223.71元、上交费率20%、公司费用44,742.80元),计算结果:67,318.99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4.一生化水针项目结算价:1,705,307元,工程成本部分:1,143,693.17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1,705.31元、上交费率23%、公司费用392,220.61元),计算结果:167,687.91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5.开发层项目结算价:5,848,487元,工程成本部分:4,189,333.06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5,848.49元、上交费率20%、公司费用1,169,697.40元),计算结果:483,608.05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6.浦东南路站项目结算价:19,142,415元,工程成本部分:13,596,279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19,142.42元、上交费率20%、公司费用3,828,483元),计算结果:1,698,510.58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7.八号线项目结算价:25,496,238元,工程成本部分:19,853,651.89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22,586.91元、上交费率19%、公司费用4,291,512.48元),计算结果:1,328,486.72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8.静安制药项目结算价:160,002元,工程成本部分:84,950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160元、上交费率9%、公司费用14,400.18元),计算结果:60,491.82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9.启东***项目结算价:5,611,184.25元,工程成本部分:3,392,366.38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5,611.18元、上交费率9%、公司费用505,006.58元),计算结果:1,708,200.11元,尚欠工程款:1,408,880.40元; 10.第一生化项目结算价:18,359,214元,工程成本部分:10,928,350.33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18,359.21元、上交费率27.27%、公司费用5,006,557.66元),计算结果:2,405,946.80元,尚欠工程款:2,519,267元; 11.地铁七号线项目结算价:95,458,685元,工程成本部分:61,926,308.91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88,598.69元、上交费率23.27%、公司费用20,616,914元),计算结果12,826,863.40元,尚欠工程款:6,945,347元; 12.恒瑞制药项目结算价:100,000元,工程成本部分:91,000元,上交部分:(认证费用100元、上交费率9%、公司费用9,000元),计算结果:-100元,尚欠工程款:款收清; (三)2011年12月15日,机电安装公司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作为机电安装公司八分公司经理的***承建位于奉贤区XX路XX号的莱士血制品项目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承包指标为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安装按14.59%及指定供应商盈利50%(不含任何税费)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额部分全部由***处分。 2012年12月15日,机电安装公司与***签订一份《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内部利润率包干上交实施守则》,约定:“二、承包形式:1.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额部分全部由承包方处分。2.上交利润比率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难易、项目大小及效益的测算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1)由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定额上交比率(不含任何税费),原则按低于历年同类项目效益平均值,作为确定上交利润比率的依据。(2)由分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定额上交比率按下列标准分段计交(不含任何税费):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4%;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3%;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2%;1亿元以上2%(可适当返还作奖励)。(3)对几年前原公司的老客户,但由分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定额上交比率原则上要在分公司自接项目上交比率的基础上多增加4%。即: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8%;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7%;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6%;1亿元以上6%(可适当返还作奖励)。一切经营等费用由分公司负责。(4)土建工程项目:由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3%;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2%;由分公司接洽的工程项目,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2%;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1.50%。(5)对报价中由甲供的设备、电缆等主要材料设备,在实施过程中由承包方争取改为乙供的以及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此部分材料、设备的利润按50%分成。(6)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1‰计提上交公司四证执行费用,确保公司的资质与各项认证,取证工作的正常运行。3.跨年度项目,当年按项目已到帐工程款和已开出收款发票尚未到帐的工程款计算产值,计提上交利润。……七、资金及其使用:1.承包方生产资金有困难时,发包方有义务协助解决。2.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及时收取工程款,并汇入发包方账户,发包方为承包方设置专项账页,原则上专项专用。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工程款后,扣除下列款额,其余的均由承包方全权使用,遇特殊情况,发包方有权临时处理。(1)按项目所在地税率代交的税金。(2)当项目工程款收款率满70%或工程日期已进入10月份时,按8%计提工资保证金(归承包方年终发工资)。(3)按10%预交承包上交金。(4)按2%(外部承包者按5%)扣除安质保证金(无事故,项目结算归承包方)。4.承包方资金有余,由发包方协调使用,发包方按银行利率计息给承包方;承包方无资金结余,需要使用公司资金或借用其他分公司资金时,则使用方按月息1%支付利息。……九、其它:……6.承包方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收款,仍有原承包方负责收清,发包方应积极协助。承包方应在近期作出收款计划,交发包方,对未能按计划收回的钱款,发包方在年终兑现经济时酌情抵扣”。 2014年1月17日,机电安装公司、***签署一份《上海C公司款项调整》,载明:“一、已收工程款36,424,521.94元;二、(其中)甲定乙供设备或材料总价17,967,345.65元;三、扣除甲定乙供总价后(合计)18,457,176.29元。1.上缴公司管理费14.59%(合价18,457,176.29元),应缴公司费用2,692,902.02元(结算审定后调整)。2.上缴公司代付营业税3.33%(合价36,424,521.94元),应缴公司费用1,212,936.58元(结算审定后调整)。3.上缴公司代付企业所得税2%(合价36,424,521.94元),应缴公司费用728,490.44元(结算审定后调整)。4.指定供应商盈利金额(合价796,428.37元)。5.扣除甲定乙供税金(3.33%+2%)(合价-42,449.63元)。6.实际指定供应商盈利金额753,978.73元。7.应上缴公司指定供应商盈利金额50%,应缴公司费用376,989.37元。合计应缴公司费用5,011,318.41元(结算审定后调整)”。 2014年8月13日,机电安装公司、***签订一份《莱士项目:应付款明细帐》,载明14家个人和单位未付余额3,558,937.73元,其中**(安装费)未付余额为760,705.21元(备注:安装费、无发票);江阴A有限公司实付金额1,050,000元,未付余额166,460.05元(备注:洁净门窗);上海D有限公司实付金额192,000元,未付余额128,000元(备注:检测费)。 2015年1月,上海E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莱士新建项目净化装修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汇总表和《工程审价审定单》。该结算协议书汇总表和《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最终合同价款和预(结)算总造价为38,790,691.63元(2011年7月,建设单位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专业承包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莱士新建项目净化装修分包合同》合同文件,该合同约定总价为39,944,888元)。 诉讼中,机电安装公司申请后征得***同意后,一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取方式委托审计机构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海莱士新建项目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2020年10月15日,上海XX事务所出具上审专[2020]394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三)关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莱士血制品工程支出情况的查证……经审计,调整减少莱士项目金额771,809元,其中:①2012年1月31日#201凭证,调整计入的***律师费80,000元;2012年6月13日#219凭证,调整计入的***律师费40,000元,这两笔律师费不属于莱士项目费用,故予以冲回费用合计120,000元,即调减莱士项目支出120,000元。②2012年5月16日#116凭证,用于地铁七号线更换水泵2台27,000元,与莱士项目无关,故予以冲回费用合计27,000元,即调减莱士项目支出27,000元…… 审计结论为:2011年至2017年莱士血制品工程费用支出合计42,748,981.77元,其中人工费6,018,894.60元,材料费25,623,676.59元,机械使用费574,070.91元,其他直接费307,298.40元,间接费3,507,073.54元,分包工程款1,270,000元,应上交公司费用5,447,967.73元。该审计报告在需要说明的情况一节载明:“‘莱士项目应付款明细账’表中有两家单位:**的安装费(无发票)、上海D有限公司检测费的最后未付款余款(应扣除审计已确认的部分外),因未能提供有效的已付款依据,本次审计未将其余额计算在内,但不排除合同款项仍需要支付的可能”;“本报告中‘经审计,调整减少莱士项目金额771,809元’段所述的扣除内容中第①、第②、第⑤点,均系***需承担的费用,但不属于莱士项目的费用,所以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机电安装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一、涉案2011年12月23日的《经营分析汇总表》的性质。 关于该份《经营分析汇总表》记载的数据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机电安装公司、***双方均未提供。一审法院注意到,《经营分析汇总表》的9、10、11项项目均记载有工程款未收清。一审法院经核对,(2012)启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在启东***项目中,案外人欠***工程款为1,408,620.40元,与《经营分析汇总表》记载的数额有出入。况且,《公司内部利润定率包干上交实施守则》约定:“对未能按计划收回的钱款,发包方在年终兑现经济时酌情抵扣”。在《经营分析汇总表》形成当日,还存在部分工程款未收到的情形。因此,机电安装公司完全可以按照以上约定在年终兑现时酌情抵扣。所以,该汇总表记载的数据不是机电安装公司、***之间的结算凭证,而是截至2011年12月23日如该汇总表抬头所显示的“经营分析汇总”。案涉审计报告中在需要说明的情况一节载明的:‘经审计,调整减少莱士项目金额771,809元’段所述的扣除内容中第①、第②、第⑤点,均系***需承担的费用,但不属于莱士项目的费用,所以予以扣除”之内容,也可以得到验证,双方并没有具体对账结算。因此,一审法院采纳机电安装公司对于该份汇总表性质的判断。具体的内部承包结算数额,双方应按照每份项目承包合同以及《公司内部利润定率包干上交实施守则》约定的内容予以进行,在《经营分析汇总表》汇总的数据上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二、关于审计报告中支出费用的争议。 ***在庭审中提出十三项支出的异议:1.保险费91,873.24元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2.承接支出工程交际费300,000元,但机电安装公司提供的是建材发票,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3,金额150,000元的临时设施总承包方并没有实际提供;4.净化调试费96,000元,***已经上交了管理费,也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5.投标漏项而增加的审计费160,000元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6.GNP认证费用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7.净化系统高效检测费用60,000元,因机电安装公司收取了管理费,不应由***负担;8,由总包方提供的金额120,000元的临时设施活动房费用应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9、民风路租金271,895.07元,因***只使用了一小部分租赁房屋,故不认可;10.3,000元评审费,因机电安装公司收取了管理费,***不应负担;11.**调试费67,488元,机电安装公司已经收取管理费,不应由***负担;12.2014年6月20日记载的金额121,816.58元的民风路租金,与上海莱士新建项目无关;13.***垫付江阴A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应予以扣除。一审法院以为,上海莱士新建项目的承包合同,对以上涉及到的项目费用承担并没有细化,但按照承包合同以及《公司内部利润定率包干上交实施守则》的约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机电安装公司赚取的由***上交的利润,即管理费。该利润标准属于恒定。故在工程中所有的支出均应由***负担。至于***认为仅使用了一小部分租赁房屋,以及121,816.58元民风路租金与上海莱士新建项目无关,还有垫付的100,000元,并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机电安装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三项不计入费用的异议:1.**的安装费无发票;2.上海D有限公司的未付款余额没有有效付款凭证;3.调整减少的莱士血制品项目金额771,809元。一审法院以为,无发票不等于没有付款,无有效付款凭证也不等于没有付款,或者该笔债务机电安装公司能够得到豁免。因此,一审法院采信机电安装公司的意见,应付**的760,705.21元,应付上海D有限公司的检测费128,000元,两项合计888,705.21元计入机电安装公司已经垫付的数额,亦应由***支付机电安装公司。至于调整减少的771,809元,审计报告已经罗列了与***公司纠纷的律师费120,000元,用于地铁七号线更换水泵2台27,000元,等等,均不是上海莱士新建项目的支出。 依据审计结论,上海莱士新建项目按工程审计决算造价38,790,691.63元计算的应上交公司的费用5,447,967.73元,实际费用支出为37,301,014.04元,两项合计42,748,981.77元。而收取工程款38,790,691.63元,两者之差3,958,290.14元。加上审计报告未列入的888,705.21元,系机电安装公司为***垫付,应由***支付机电安装公司。 另外,一审法院在此需指出审理本案诉讼标的的范围。机电安装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除上海莱士新建项目外,其余十二个项目双方之间已经无债权债务关系,故其诉讼标的对应的是上海莱士新建项目。在对上海莱士新建项目进行审计后的第二次庭审期间,机电安装公司当庭提出前十二个项目中,***均欠付机电安装公司4.27%的税金,要求***支付。但经一审法院核对《经营分析汇总表》与地铁七号线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记载,《经营分析汇总表》已经将地铁七号线的上交费率记载为23.27%,即承包合同约定的19%加上4.27%。所以,仅就地铁七号线项目,没有所谓的4.27%的税金争议。至于其他十一个项目是否存在4.27%的税金争议,由于双方均未提供对应的项目承包合同,一审法院无法在此认定,也无法对此作出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只审理上海莱士新建项目的争点。其余项目争点,其中已经有个别项目在其他法院审理之中。故机电安装公司、***可以另觅途径解决。 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结算,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机电安装公司的利息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电安装公司上海莱士新建项目欠款4,846,995.35元;二、驳回机电安装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26.30元,审计费235,200元,两项合计269,226.30元,由机电安装公司负担106,841.41元,***负担162,384.89元。 ***于二审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及***和江阴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短信,拟证明民丰路租金等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上***垫付了10万元,是***于2013年8月8日直接转账给公司法人的配偶***,是莱士项目先行垫付的款项。 机电安装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经质证,机电安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仅凭转账回单无法证明***垫付了10万元。本院认为,银行业务回单的收款人***身份不明,且短信往来人员不明,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系其为系争项目垫付了10万元,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经营分析汇总表》的性质为何;2、***是否对机电安装公司负有欠款以及***是否有权主张抵销;3、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该《经营分析汇总表》从名称上来讲,系对第八项目部也即***内部承包经营工程项目的分析和汇总,并非是双方对***承包工程项目的结算;其次,《经营分析汇总表》中载明有部分项目的工程款尚未收清,依据现有证据来看,就启东***项目而言,案外人欠付***的工程款与相应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并不一致;最后,该《经营分析汇总表》仅列明各项目的工程成本明细、上交部分的费用等,并无汇总表中所记载数据的原始、基础材料,机电安装公司否认该汇总表是双方结算的凭证,故***仅凭该《经营分析汇总表》即认定系双方的结算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经营分析汇总表》仅仅是双方对内部承包经营项目工程的分析与汇总,不具备结算的证明效力。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就***尚欠机电安装公司关于上海莱士新建项目的款项及金额问题,一审审理期间经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已委托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并得出审计结论。就双方所主张的各项费用的异议,一审法院也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本院赞同,在此不予赘述。 关于***主张的抵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另外,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所谓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根据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依法或经协商,进行的相互抵销。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经营分析汇总表》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凭证的前提下,无法得出***和机电安装公司之间存在互负之债的结论,也就是说双方之间并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抵销,且本案中亦不存在可经协商进行的相互抵销,故***于本案中主张抵销,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认为就莱士新建I公司支付的款项,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且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也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尽管机电安装公司于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主张变更诉请,但从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法院对于其变更诉请未予准许,故一审法院未给予***新的答辩期,未违反法定程序。至于***提出的未提交历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也均不属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故***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5.96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成 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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