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811行初94号
原告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电商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律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财政局,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郜方正,局长。
第三人中科鼎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财政局作为类财政行政管理(财政)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企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人民陪审员  秦梦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园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