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民初1015号
原告:佘震,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洪,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田园内),注册号510900000010696。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佘震与被告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佘震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佘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震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佘震承担。
审 判 长 伍彬
审 判 员 王飞
人民陪审员 韦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