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03民初1999号
原告: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
法定代表人:段炼。
被告: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田园内)。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嘉龄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