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船山民初字第2107号
原告龚和平,男,汉族,39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坤利,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2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相国,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上路(田园内)。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原告龚和平诉被告***、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和平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和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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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朱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翠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