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船山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