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催61号
申请人: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飞里村。
法定代表人:李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建红,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399173、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兴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钱国平
审 判 员 高栋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尤 静
书 记 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