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陆庄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5867696XR。
法定代表人赵新彪,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大香城村(光明大道北侧马自达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6888422G。
法定代表人杨鹏,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枣庄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入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40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