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206号
申请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5867696XR,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陆庄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茂帮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0D6YG5J,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洋北镇港城路与疏港大道交汇处运河**港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闫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茂帮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市茂帮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申请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广新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茂帮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孙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