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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26财保1号
申请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44390
委托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6
被申请人: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8****162H
申请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德安支行的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户名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账号:36×××78)以及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的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户名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账号:19×××74)进行冻结,申请人江西中赣建设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七百五十万元。2017年1月4日,南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德安支行账号36×××78(户名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五百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账号19×××74(户名江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五百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月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