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段XX与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22民初588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浠水县。 原告***诉被告中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中潼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潼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及日常招待、应酬费用294,5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潼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利息;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8日,被告聘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2022年元月后,被告一直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公正审理此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中潼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与其公司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管理基本特征,原告主张与其公司无关。原告主张其公司聘请进行工作,但事实上其公司从未安排人事或人员与原告对接,双方就薪资标准从未进行沟通。原告自认系2020年12月28日入职,但从2022年1月后再未收到工资。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期间,其公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应该提供材料说明工资收取记录以及工资发放主体。因此原告明知不是公司员工,此前从未有过经济往来,也说明原告的工作也非其公司安排,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次,从原告提供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警备基地项目部人员工资结算明细》可知,原告系涉案项目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警备基地项目部人员。但事实上,涉案项目虽系其公司中标,但其公司并未施工,而是转包给***进行施工,双方签署了《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工资明细》均由***出具和签字确认,进一步证明原告与***之间的雇佣关系。三、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4日,长航分局对其位于黄石市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域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警备基地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后发包给中潼公司施工,并与中潼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0日开工,工期一年,合同价款为包干价11,597,693.13元,不超过清单控制价10%则不予以结算,超过10%双方另行协商,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为***;等等。2020年12月28日,中潼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为其代理人,长航分局黄石警备基地建设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地管理工作,主管项目对外联络工作。该授权委托书尾部落款单位打印为“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公章为中潼公司的印章。2020年12月31日,以中潼公司为甲方与以***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其在长江航运公安黄石警备基地建设工程,总价款11,597,693.13元,委派***经营管理该工程,管理范围是本合同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建设单位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条款中规定的承保范围,管理原则第2款规定,乙方必须严格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经营管理期间,乙方按工程中标价2%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利润全部由乙方所有自行支配。还约定:施工期间,甲方负责技术指导并派出施工管理机构,指派专职施工员位、质检员位、安全员位。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工资费用全部由乙方在工程管理成本中列支承担。在乙方备有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不派,但须经甲方考核认可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担任施工管理工作。施工员、质检员等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施工员、质检员等工资费用全部由乙方在工程管理成本中列支承担等等。《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由被告中潼公司**,***作为项目工程负责人签字。同日,中潼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为其代理人,长航分局黄石警备基地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职务经理。同时还出具一份《任命书》,任命***为长航分局黄石警备基地建设工程技术负责人。 2023年6月10日,***在《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警备基地项目部人员工资结算明细》的***表中,工资17月221,000元,日常招待、应酬费用1500元,共计264,500元,2023年5月28日,***在该表中签字,“同意,***,2023年6月10日”。2023年8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记载:“今欠到长江航运公安分警备基地***工资贰拾贰万壹仟,招待费肆万叁仟伍佰元整。注;已付零星工资及零星招待费付款时核实减付。***,2023年8月6号”。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主张于2020年12月28日,由中潼公司聘请其在中潼公司中标承包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警备基地建设工程工作,自2022年元月后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故而起诉要求中潼公司支付工资及招待应酬费用。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此,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决,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