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3民初41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枣阳市琚湾镇行政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80988X。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通知被告应诉之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露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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