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琚湾镇行政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58098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