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首胜商贸有限公司

6311徐州市首胜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6311号
原告徐州市首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首胜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应及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空调安装地点为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写字楼3号楼,即本案的安装合同的履行地为徐州市铜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被告上海卓旭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道升
书记员  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