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9191号
原告: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迪亚创业基地附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维,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师郯路**v>
法定代表人:孙刚,负责人。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v>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经理。
原告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