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35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迪亚创业基地附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刘家峡路**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