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2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谢焕友,男性,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南历下区经十路11619号山东省档案馆北四楼401-406室
本院在执行谢焕友与山东千凯特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