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553号
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西侧糖果SOHO第4栋1单元20层12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拓优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