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1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云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发区冠达商城F-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90882211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申请人江苏云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横河路支行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3124853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出票人)为江苏云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寅阳镇财政所(预算外)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云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云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冶
审判员范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