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93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中天路30号。
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冠达商城F-2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