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催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濠西路288号2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2014年5月4日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找回票据原件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4)港催字第00004号停止支付通知书,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