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0568号
原告***。
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