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民初2457号
原告:南通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蒋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92856844。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夏燕,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发区冠达商城F-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90882211B。
法定代表人:高建,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南通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