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06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忠,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国城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