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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719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星城路299号创源科技园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被告南通三和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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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男